立法院院會今天(6/4)三讀通過「再生醫療法」,三讀條文明定,
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,違者最高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,而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。以下為三讀條文明定之整理
【人體試驗】
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,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。再生醫療可免除人體試驗的條件,僅剩下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緊急需求(恩慈療法),還有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。
【異種細胞】
但最終考量異種細胞管理的未來性,在三讀條文並未排除,未來異種細胞可納入再生醫療法管理。
【胎兒權益】
將細胞治療的提供者排除胎兒,避免道德疑慮。另外,若再生醫療組織、細胞來源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、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、受監護宣告、無意思能力的成年人,其書面同意書新增公證程序,加強權益保障。
【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】法制化
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,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、不得製造雜交體、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、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、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。
【新聞/文獻來源】
聯合新聞網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6656/8008156 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再生醫療法」開啟再生醫療新里程
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16-78933-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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